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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公共区域摔伤业主产生纠纷事件不断增多,为避免产生这类纠纷,咱们物业公司在硬件、软件上如何完善小区道路安全?
作为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对项目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也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重要指标,所以在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巡视检查以及记录,对于园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也是有着管理体系作为支撑的,这其中就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视检查,这也就是所说的软件层面。
对于硬件层面来讲,就是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养护,保持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那么在巡视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对业主进行提示和安全保护措施,对于零碎修的情况由物业工程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养护来解决,对于大中修要及时报告社区党组织及业主大会启动相应的维修资金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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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回到这个案件上,请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尚斌律师介绍一下,当地一审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雨天在小区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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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到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比如雨雪天气,物业公司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有哪些措施?
作为物业公司对于上述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的手段如下:
一、对于恶劣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一些情况还会有限时排除措施,例天津市的清雪时限是小雪一天,中到大雪三天。
二、物业要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一般来说我们会发布相关信息或在项目明显部位以及涉及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提示和采取一些保护措施。
三、在园区日常管理中如果遇到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还会增加项目的巡视频次,在巡视过程中完排除安全隐患,以及对人们进行提醒和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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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提到了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判决,那么,当地二审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判决后,赵某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围绕案涉小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举证责任等角度发表了代理意见。赵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既然物业公司允许赵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即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
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
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由于赵某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某是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某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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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原被告围绕着小区“公共场所”展开了论辩。二审法院认为,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具有局限性,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那么,物业公司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理解的?
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就公共场所而言它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属和私密性的,物业公司在日常的管理中也是根据开发建设的设计规划和小区的管理规约进行管理,所以作为小区的业主或使用人应该对此有所了解,而外来的人员一般没有了解也可能会忽略相关的提升和一些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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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判决,对于物业公司健康良性发展、高效率管理有哪些重要意义?请两位嘉宾从各自角度加以阐释。
田力经理:
这个案例的判决对我们物业公司来讲体现了公正公平,保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让物业公司走出了背锅侠的阴霾,物业不是万能的,但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其实已经背负了很多,物业的工作主要是服务,通过对物的管理来体现对人的服务,而且物业的服务一般都有合同及标准作为依据。如果不管发生什么样的情况,都来找物业作为弥补损失的出口那么物业这份工作则很难有效的开展下去。这个案例既提醒了物业公司对于日常安全工作的注意要点,也提醒了人们对于自身安全意识的必要性。
尚律师:
本案事实上物业公司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由于未能采取有效固定证据的措施,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判决承担20%责任。
二审中,法官采纳了物业公司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合理界定,从而作出了符合权利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了调解,以期望降低赵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失,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由于赵某拒绝调解,最终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致他人身损害的,才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判决拒绝“和稀泥”,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限制在了“合理范围”,避免物业公司总是沦为“背锅侠”,对物业公司处理同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